國標背景:
GB7588—2003和GB 21240-2007(修改自EN81-1/2:1998),已實施多年,需要根據實施經驗和我國電梯技術發展,重新評價電梯風險,增加和完善安全要求,以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由于系統地修訂GB7588—2003需要較長時間,為了使防止轎廂意外移動的保護、從轎內開啟轎門和層門強度的電梯安全要求盡快得以實施,優先啟動了GB 7588—2003第1號修改單制定及實施計劃。
本修改單的實施將有利于提高我國電梯在上述三個方面的安全水平,減少由此而造成的電梯事故。
什么是“轎廂意外移動”(UCM)?
3.18 轎廂意外移動 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開鎖區域內且開門狀態下,轎廂無指令離開層站的移動。
什么是“轎廂意外移動保護 ”(UCMP)?
9.11.1 在層門未被鎖住且轎門未關閉的情況下,由于轎廂安全運行所依賴的驅動主機或驅動控制系統的任何單一元件失效引起轎廂離開層站的意外移動,電梯應具有防止該移動或使移動停止的裝置。
哪些不屬于“轎廂意外移動”定義及保護的范圍:
懸掛繩、鏈條和曳引輪、滾筒、鏈輪的失效除外,曳引輪的失效包含曳引能
力的突然喪失。
什么電梯不需要“轎廂意外移動保護”----法規內容
9.11.1 不具有符合14.2.1.2的開門情況下的平層、再平層和預備操作的電梯,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9.11.3和9.11.4的驅動主機制動器,不需要檢測轎廂的意外移動。
9.11.3 …….在使用驅動主機制動器的情況下,自監測包括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或釋放)的驗證和(或)對制動力的驗證。對于采用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或釋放)驗證和對制動力驗證的,制動力自監測的周期不應大于15天;對于僅采用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或釋放)驗證的,則在定期維護保養時應檢測制動力;對于僅采用對制動力驗證的,則制動力自監測周期不應大于24小時。
如果檢測到失效,應關閉轎門和層門,并防止電梯的正常啟動。
9.11.4 該裝置的制停部件應作用在:
a)轎廂;或
b)對重;或
c)鋼絲繩系統(懸掛繩或補償繩);或
d)曳引輪;或
e)只有兩個支撐的曳引輪軸上。
什么電梯不需要加裝“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 ----解讀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電梯不需要“轎廂意外移動保護”功能:
1、沒有提前開門、再平層功能;
2、驅動主機制動器直接作用在曳引輪或曳引輪軸上,且有自檢測功能。
補充:什么電梯需要再平層功能:
1、電梯(客戶)功能需要;或
2、電梯機械條件不滿足以下國標要求時:
”12.12 轎廂的平層保持精度應為±20mm,如果裝卸載時超出± 20mm,應校正到±10mm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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